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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城建产教联盟章程
时间:2021-11-03

中国新城建产教联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盟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新城建产教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英文名称:China New Urb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Education Alliance

第二条  联盟性质

联盟在全国智能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426)指导支持下,由全国智能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慧居住区分技术委员会(SAC/TC 426 SC1)、宜宾职业技术学院、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智能分会、海尔云城数字科技(青岛)公司、北京海林物联数据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尼特西普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亿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发起,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全国智能建筑相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及下属专业院系、科研院所等自愿结成的,以实现资源共建共享为目的的全国性、开放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组建宗旨

本联盟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深入理解国家职业教育改革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方针政策,面向产业发展未来,整合社会资源,促进供需对接和知识共享,加强行业指导,推动职业教育与应用领域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深度探索,促进相关主体之间的交流和深度合作,形成优势互补,共同创新产教融合生态,助力行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联盟主要任务

(一)搭建资源整合平台。推动纵向、横向产业资源和要素资源整合,探索“政产行企校”多元参与的职业教育类型发展新模式,助力中国智慧城市建设;

(二)共同制定智慧建筑行业标准,将行业标准转化为职业教育标准,加快智慧建筑人才培养、推动新型城市建设;

(三)共同建设职业教育共享资源库,实现联盟成员单位学生实习与就业、企业员工学历提升、教学资源、人才资源和技术资源的共建与共享,加快职业教育作为独立的类型教育改革与发展;

(四)推动面向全国学校学生、社会、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的智慧建筑、智能家居领域的职业资格技能培训与认证,建成智慧建筑、智能家居职业资格、职教师资培训基地;

(五)搭建行业产学研合作平台,面向建筑行业需求及升级发展需要,开展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五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本联盟组织机构每届5年。

第六条  联盟全体成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单位;

(三)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其决议须经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首届举办地为宜宾,第二届开始采用自愿报名确定。

第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联盟章程;

(三)讨论决定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的重大发展和改革事项;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决定专家委员会专家的聘任;

(六)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八)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九)决定联盟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十)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十二)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项可以临时召开。

第十条  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会员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联盟会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

(五)负责组织对接联盟与政府、企业、其它机构等的项目合作;

(六)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等工作;

(七)负责办理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秘书处为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提供日常服务,研究决定日常活动开展。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专家由联盟会员单位推荐的知名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权是:

(一)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

(二)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联盟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三)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五)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和指导学校专业办学方向,推动校企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时将新技术、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与教学内容;

(六)根据智慧建筑技术发展趋势提出项目计划,编制或审议重点项目实施方案,审查、论证、监督、评定项目执行情况。

 

第四章  联盟会员

第十三条  本联盟是开放性、非营利性联盟组织,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专家委员会专家)。

拥护本联盟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联盟:

(一)单位会员

1.县级及以上行业、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2.中国法人企业;

3.中国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院系;

4.科研院所;

5.县级及以上产业园区。

(二)个人会员(专家委员会专家)

凡从事智能建筑及居住区数字化产业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管理等领域相关工作的,有相当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智能建筑产业专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联盟个人会员(专家委员会专家)。

1.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十年以上工作经验或研究生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工作经验的;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的学术身份;

3.在行业有突出贡献的理论、实践和管理界人士。

第十四条  理事单位。

成为理事单位的条件:

(一)为联盟会员;

(二)在联盟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遵守适用于理事会单位的有关规定;

(四)由理事会决议,并经全体理事会单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联盟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章程修改、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实施等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决策权,对联盟的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经过理事会同意,有权使用中国新城建产教联盟”的统一标志和品牌,并可以中国新城建产教联盟”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

(三)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优先获取本联盟的服务;

(四)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

第十六条  联盟会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章程、有关规章制度及联盟会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任务,并承担实质性工作;

(四)为联盟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树立联盟良好形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联盟的声誉与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联盟会员要求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个月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十八条  联盟会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联盟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六章 经费来源使用与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联盟不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二十条  联盟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会员单位捐赠、赞助;

(二)政府拨款;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联盟活动经费处理办法。参加活动单位人员费用原则上按标准交纳会议费用并自行负责差旅费用,不足部分按以下原则补充解决:

(一)会员大会费用,由领衔会员单位自筹或与举办地政府拨款支持解决;

(二)各类活动费用由会员单位自筹或与举办地政府拨款支持解决;

(三)各类专业学术会议费用由会员单位自筹解决;

(四)理事会、秘书长会议费用由理事单位与秘书长单位解决。

第二十二条  联盟日常活动经费由秘书长单位设立专账管理,每年度向理事长会议和会员大会报告;专项活动经费由领衔会员单位负责,实行专账管理,活动结束后应该向参会会员单位通报情况,并报送联盟秘书长备案。

第二十三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分、审计部门的监督,联盟原则上不置办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按照会员大会的有关规定和指示使用联盟资金,按年度向联盟成员公布资金使用清单并提交报告。

第二十六条  联盟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提出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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