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严肃校规校纪的同时,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上进、健康成长与发展,根据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
,结合
我院《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相关条款
,本着对违纪受处分学生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
特
制定本
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曾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第三条 申请解除违纪处分的基本条件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经过满6个月(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的思想、学习和行为表现考察期,每季度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二)留校察看处分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经过满12个月(含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的思想、学习和行为表现考察期,每季度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三)考察期内能针对所犯错误真诚悔改,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
(四)考察期内做到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上课、早操、班会等各方面表现合格,思品认定合格,再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
第四条 在考察期内表现良好,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提前3个月解除违纪处分
(一)获得院级以上各类荣誉称号;
(二)获得校级以上专业竞赛或科教文体类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一、二、三等奖);
(三)有突出贡献,包括见义勇为或在重大突发事件中挺身而出,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可。
第五条 解除违纪处分的受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解除违纪学生处分申请审批表》、书面思想汇报、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原件与复印件)、原处分决定文件的复印件,交至班级辅导员;
(二)班级评议。辅导员组织班委和学生代表成立班级评议小组(不少于班级学生人数的三分之一)进行民主评议,先听取申请者陈述,再进行民主评议,由辅导员根据申请者受处分后的实际表现以及民主评议结果给予鉴定意见,将全部材料报所在院系;
(三)院系初审。各院系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学生材料进行审核,通过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或院务会讨论,研究签署是否解除处分的处理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证明材料原件返还学生本人。
(四)学院复核。经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中研究复核,作出解除或者不予解除处分的决定,并将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完备的下发处分解除决定文件。
第六条 解除违纪处分工作须知
(一)各院系汇总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名单,填好《解除违纪学生处分汇总表》及其他材料,于每月最后一周集中上报至学生处。
(二)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和记过由学生工作处审核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解除。
(三)对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的学生,由教务处根据辅导员鉴定及学生所在院系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决定,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院领导;
(四)对因其它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学生,由学生处根据辅导员鉴定及学生所在院系意见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留校察看处分报分管院领导;
(五)考察期未满的毕业班学生均可在毕业前一个月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第七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的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条 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